2017-02-23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加強海關進口增值稅抵扣管理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第3號為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進一步加強增值稅管理,打擊利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海關繳款書”)騙抵稅款犯罪活動,稅務總局決定全面提升海關繳款書稽核比對級別,強化對海關進口增值稅的抵扣管理。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口貨物時應準確填報企業名稱,確保海關繳款書上的企業名稱與稅務登記的企業名稱一致。稅務機關將進口貨物取得的屬于增值稅抵扣范圍的海關繳款書信息與海關采集的繳款信息進行稽核比對。經稽核比對相符后,海關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可作為進項稅額在銷項稅額中抵扣。稽核比對不相符,所列稅額暫不得抵扣,待核查確認海關繳款書票面信息與納稅人實際進口業務一致后,海關繳款書上注明的增值稅額可作為進項稅額在銷項稅額中抵扣。
稅務部門應加強對納稅人的輔導,充分利用多種渠道向全社會廣泛宣傳,贏得納稅人的理解和支持。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2月13日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海關進口增值稅抵扣管理的公告》的解讀
一、發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近年來,不法分子利用非法獲取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騙抵增值稅的案件屢屢發生,嚴重危害了進口增值稅征管秩序。為保護納稅人合法權益,進一步加強增值稅管理,打擊利用海關繳款書騙抵稅款犯罪活動,稅務總局決定全面提升海關繳款書稽核比對級別,強化對海關進口增值稅的抵扣管理。
二、公告適用的范圍是什么?
進口貨物并取得屬于增值稅扣稅范圍海關繳款書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此公告。
三、納稅人進口增值稅允許抵扣的條件?
納稅人在取得海關繳款書后按照有關規定提交海關繳款書相關信息申請稽核比對。稅務機關將納稅人提交的信息與海關傳輸的信息進行稽核,比對相符后其增值稅額方能作為進項稅額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逾期未提交的進項稅額不予抵扣。
四、稅務機關應當做好哪些工作?
稅務機關應密切關注稽核比對結果為重號的情況,采取有效措施進行快速篩查處理,維護海關進口增值稅抵扣管理的正常秩序,同時對此項工作的重要意義進行廣泛宣傳,贏得納稅人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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